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

[ 时间:2013-07-31 点击:3881 ]

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

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,照顾收件人、寄件人合理需要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 
一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二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三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 
四、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.
五、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。原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》(署监〔1994〕774号)同时废止。
详细信息或海关政策解读,请登录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查询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。
二○一○年七月二日July 2, 2010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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